《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离退休责任人发布时间:2017-04-27浏览次数:14

《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人事局,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赵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这些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仍由国内有关部门发放。为领取上述费用,当事人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为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对驻外使领馆健在证明办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741日起将健在证明的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该表分上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领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

  二、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领馆印章(设有领事部的使馆可使用领事部印章)。该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三、如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四、如申请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我驻该国使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五、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上述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六、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七、驻外使领馆可自行在当地印制上述健在确认表(应成册印制),无法在当地印制的馆可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调拨。

  八、对办理健在证明的上述有关材料按规定单独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4年。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需与健在确认表(存根)合订,但为便于查核和管理,其申请材料上应编入与健在确认表上相一致的编号。

  其他有关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仍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桥、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